一、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以及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由谁提起?
一般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五、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3、提交自诉状及相关证据。自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自然情况、犯罪事实、具体诉讼请求及证据目录。
六、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规定:
1、自诉人可以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但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2、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准许;
3、自诉人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提起的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调解。